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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首批“类个人破产”管理人账户获准开立
时间: 2023年02月18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admin
 

中国绿网讯 日前,经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核准,中信银行苏州分行成功为某律师事务所开立“类个人破产”管理人账户,实现了对相应清算资金的专项监管,标志着苏州在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方面又取得积极进步。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简称“类个人破产”)的试点。2021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就相关细节规范进行了明确,有力推动了“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苏州市两级法院作为省高院指定试点法院,近期已受理并裁定多笔“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案。

据了解,“类个人破产”案件法院执行清算资金目前多采用暂挂法院账户形式,对于后续破产管理人及法院专项监管该类资金并制定清偿方案存在一定不便,客观上对“类个人破产”管理人账户的开立提出来了要求。8月初,中信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在获悉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开立“类个人破产”管理人账户后,立即向分行主管部门上报,寻求制度及业务操作支持。作为一项全新账户类型,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在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的监管指导下,积极借鉴企业破产管理人相关制度及流程,安排客户经理主动上门和客户对接开户流程,协助客户办理线上预填单,收集开户资料,最终顺利通过人行审核,成功开立“类个人破产”管理人账户。

“类个人破产”程序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稳妥有序推进制度落实,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运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银行机构,主动参与“类个人破产”案例的金融服务,是社会责任担当的体现,也是提升客户服务能力的契机。据介绍,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已取得苏州中院破产案件融畅系统合作资格,“类个人破产”管理人账户开立后还会接入该系统,管理人通过该系统可实现线上查询、支付转账,法院可对案件全流程监督及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严冬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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