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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地入市需征20%-50%调节金
时间: 2016年06月15日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记者 翟烜
 

 

    昨天,记者从国土部获悉,今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该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包括北京大兴在内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享比例大体平衡,维护农民权益为原则,对调节金的概念、征收范围、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提出,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暂行办法》还明确,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暂行办法》还提出,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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