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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时间: 2015年04月03日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作者: 刘颖婕 乔丕亮 时满鑫
 

 

    4月3日电 4月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4月2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立案改革工作会议,制定下发《关于推行立案受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在立案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要做到:一、及时受理起诉和申请。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都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七日内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二、准确告知立案材料要求。全市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起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就立案问题的问询,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起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三、因地制宜建立多种便民立案制度。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全市法院要根据情况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律师平台的立案职能。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四、主动告知诉讼风险。全市法院应当主动做好诉讼指导,全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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