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极重污染天气时,钢铁、焦化、水泥、建陶、化工、工业锅炉全市范围内限产50%;建筑施工工地全市范围内停止施工、拆迁……”9月6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以下简称“预案”),对发生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布、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应急终止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预案规定,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出现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沙尘暴天气除外)将启动应急预案。
预案对应急响应的等级作出明确规定:当一个或多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在201-300范围时,即为重度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一个或多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在301500范围时即为严重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一个或多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超过500时即为极重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严重污染天气时,淄博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维持交通秩序,限制“黄标车”出行,禁止无汽车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上路。发生极重污染天气时,将在此基础上,除特勤车外,实行“单双号”限行。
发生极重污染天气时,将扩大管控力度,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渣土转运,停止市政工程施工。环保部门加大执法频次和执法力度,要求环境违法企业停产;督促市直有关企业限产、停产措施的落实;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报告频次提高到每4小时通报1次。城区范围内禁止烧烤、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钢铁、焦化、水泥、建陶、化工、工业锅炉全市范围内限产50%。建筑施工工地全市范围内停止施工、拆迁等。